紧急救助员培训基地申报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办公场所,有满足理论学习、技能培训和实习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场地。
  (二)有与申请开展培训相适应的教学机构和教务、后勤管理机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作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基地,按当地要求到物价部门登记,并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五)拥有一批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授课老师必须经培训鉴定中心认可并获得“紧急救助员培训师”资格。
  (六)有明确的招生计划、招生能力和生源渠道,有相应的宣传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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