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对其批准设立的“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34号)等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指经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合格,以“××(省、市)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名义开展紧急救助员培训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培训基地设立与批准
第三条: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办公场所,有满足理论学习、技能培训和实习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场地。
(二)有与申请开展培训相适应的教学机构和教务、后勤管理机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作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基地,按当地要求到物价部门登记,并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五)拥有一批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授课老师必须经职鉴中心认可并获得“紧急救助员培训师”资格。
(六)有明确的招生计划、招生能力和生源渠道,有相应的宣传策划方案。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请登陆紧急救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网站,点击栏目左侧的“申请培训基地”进行注册;
(二)注册成功的申请单位根据提示下载《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参照《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审核管理办法》的条件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单位须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相关复印件装订成册,快递或送至职鉴中心;
(四)职鉴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约请对方面议并进行实地考察;
(五)职鉴中心审核完材料并对申请单位验收合格后由职鉴中心批准该单位为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并授予“××(省、市)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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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培训紧急救助员无关的业务;不得下设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入股、以实物、技术、资金等方式出资)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不得借用职鉴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六条:遵守职鉴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定的《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WRT);按照与职鉴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展紧急救助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要按照职鉴中心制定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组织进行培训;达到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八条:培训基地按照职鉴中心规定的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相关规定由职鉴中心另行通知)。考虑到地区差异需要上调收费标准的,必须事先报职鉴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培训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应将招生简章、宣传广告内容等资料报职鉴中心审核,经职鉴中心审核批准后,培训基地可向外发布招生简章并开展相应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每期培训班开课后三天内,按WRT的要求,向职鉴中心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表格。
第十一条:职鉴中心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安排考评员赴培训基地开展考试鉴定。培训基地要安排至少2名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配合开展考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的申请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向职鉴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鉴中心将撤销其资格、收回标牌并办理有关公告手续。
(一)主动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
(二)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未通过或未参加职鉴中心年检的;
(四)违反与职鉴中心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传真、电子邮件、往来信函、协议等)的相关条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应当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
培训基地资格撤销的,基于本管理办法及与职鉴中心签署的相关文件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终止。
第十四条:职鉴中心每年对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审查。年检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进行;对批准时间不足半年的当年免检。
第十五条:职鉴中心将于每年召开全国培训基地工作年会,年会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总结、评选先进培训基地、先进工作者等活动。
第十六条:职鉴中心在年检和日常抽查的评估、考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情节给予培训基地警告、通报批评、中止资格、撤销资格的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与职鉴中心签署的相关文件的;
(二)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的;
(三)超出职鉴中心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培训和考场纪律、扰乱行业管理秩序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
(六)在鉴定考试申请中对考生报考专业和级别的资格审查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在年检评估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
(八)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职鉴中心的权利
(一)对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批和工作管理;
(二)对培训基地组织培训的学员享有独立的鉴定权;
(三)对培训基地的师资和考评员行使培训和认证权;
(四)对培训基地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并开展年度检查;
(五)享有随时对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质量考察及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
(六)对培训基地开展必要的工作指导;
(七)按规定向培训基地收取管理及鉴定等费用。
第十八条:职鉴中心的义务
(一)受理培训基地申请,并向经认定合格的单位授予培训基地资格;
(二)向培训基地提供专业政策指导以及信息咨询、协助培训基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提供专业等级标准、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四)制订与考试、鉴定相应的考务管理规定并实施;
(五)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及时进行考试鉴定,并对考试鉴定合格的学员颁发资格证书和紧急救助员徽章。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设立或撤销其培训基地资格;
(二)可以“××(省、市)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三)有权推荐人员参加职鉴中心举办的师资和考评员培训;
(四)经认可在职鉴中心网站登载有关信息;
(五)有自主招生、培训和管理学员的权利;
(六)享有开展职鉴中心设置的其他相关业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的义务
(一)协助职鉴中心开展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二)接受职鉴中心指导,按照WRT开展招生、培训和协助考核鉴定工作;
(三)负责招生、报名注册和培训过程的管理;
(四)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五)及时向职鉴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六)按时完成工作年报、配合职鉴中心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培训基地在设立时应将本管理办法报当地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职鉴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